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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共有产权房 证满5年承购人可转让所持产权份额

2019-11-12 09:14:28 来源:南方日报 【 浏览字号:

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有哪些?承购人和政府产权如何划分?承购人产权份额能否转让、销售价格如何确定?11月11日,广东省《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听证会举行。记者从听证会上了解到,目前送审的这份《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在人口净流入量大、房价较高、住房困难群体数量较多的城市稳步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可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

在当天的听证会上,参会的听证人员针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建设管理、分配管理及供后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下一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相关部门将根据听证会情况进一步完善政策草案并送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额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具有共建共享、按市场定价、封闭运行等特点。

《指导意见》送审稿明确,共有产权住房面向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含单身居民)供应,要求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粤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居民纳入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范围,且规定每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其中,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将由指定的国有机构代为持有。

在听证会现场,共有产权住房售价是听证人员十分关注的话题。这份《指导意见》中提到,共有产权住房将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送审稿还明确,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可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但必须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这也是共有产权住房封闭运行特点的体现;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承购人所有。

此前,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选取了北京、上海、深圳等6个城市试点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我省选取了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作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的试点,其中广州、深圳、珠海已开展了项目实践并取得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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