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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出台13条具体举措

2020-02-27 08:58:13 来源:九江发布 【 浏览字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加强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

实施“网上办、不见面、快递送”服务模式

1.业务网上办。疫情期间,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方便企业的业务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业务,登录“江西省企业登记网络服务平台”进行填报办理。市场主体年报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办理。对于市本级需要提交纸质材料的业务,企业可以将纸质材料寄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办理结果将免费邮寄给企业。

2.缺项承诺办。疫情防控期间,在行政审批等业务办理过程中,除涉及安全、环保等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外,对确需现场检查、现场确认的,可先采取自我声明承诺、告知承诺、远程视频评审等方式申报,疫情结束后再行补充,不因疫情而耽误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

建立保障行业复工复产绿色通道

3.强化食品经营审批。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新办、变更许可的食品生产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对低风险食品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让老百姓餐桌更有保障。

4.开设绿色审批通道。对生产医用口罩、隔离衣、防护眼镜、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资的企业在办理业务时开辟应急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科学指导、限时办结,对于审批权限在省局的,主动与省局有关处室进行对接协调。针对疫情期间申请生产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医用防护物资的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生产省药监局已下放至设区市局备案),对备案工作实行即报即备,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以确保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的安全。对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提供抽检机构名单,协助快速送检。同时加强监督管理,帮助企业在保质量的同时保数量。

5.加大专利运用力度。对复工复产企业和疫情防治相关的专利申请,优先推荐列入全省专利优先审查名单,并加大补助、奖励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专利收费减缴备案,扩大减缴企业覆盖面。对复工复产企业未按规定申领专利财政资助资金的,延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对在疫情期间加紧生产防护物资,以及快速复工复产的创新主体,在推荐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省级专利产业化项目和安排市级专利专项资金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积极组织开展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需求调查,引导金融机构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专项金融产品和便捷通道,为疫情防控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

6.依规做好物资保障。支持重要医药物资实行集中采购、统一供应,尽力满足口罩、消毒液、酒精等需求。采取“边检查、边通关”或“先通关、后抽检”方式,保障检验合格的防疫物资第一时间输送到疫情防控“前线”。牵头做好城区市民“线上预约+药店领取、送货上门”方式销售口罩等防护用品,缓解群众需求,增强群众信心。

加大支持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力度

7.坚持特事特办原则。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复查、换证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含延续药品委托生产审批)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终止之日后的60天止。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协助相关企业(组织)与认证机构协调延缓办理,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为防疫产品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的,因疫情无法及时换证,对已提交申请的,不作为无证行为进行查处。复工复产企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到期的,适当进行延期检定。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特种设备生产等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重新申请换证。顺延期间各企业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持续符合许可、认证等状态。

8.加快标准转换应用。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强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

9.保障集中供餐服务。加强复工复产企业集中供餐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食堂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要求,督促有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在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进行有序开放。

加强市场监管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

10.严格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厉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督促疫情防控相关产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执法,重点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七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质量。

11.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严格落实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各项要求,宣传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关闭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停止野生动物交易,禁止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相关经营者一律停业整顿,经营场所一律查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12.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密切关注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价格动向,及时查处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加强自律,积极参与“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系列行动。

13.审慎信用联合惩戒。对抗疫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经企业主动纠正、消除影响后,缩短公示期限,减轻或免除信用惩戒。同时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失信企业,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严管理,即时公示。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上述举措执行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底(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的,按照新规定遵照执行;如有重叠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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