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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丨濂溪区十里街道两处地块确定征收,已发布公告

2020-04-01 14:09:00 来源:住在九江网 【 浏览字号:

近日,濂溪区政府网站公布了原九江玻璃纤维厂生活区南地块十里片区锦城嘉园北地块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原九江玻璃纤维厂生活区南地块棚改项目、附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完善功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濂溪区人民政府审定,《原九江玻璃纤维厂生活区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区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项目程序正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经濂溪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原九江玻璃纤维厂生活区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部门:濂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二、征收方式:实行委托征收方式,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濂溪区十里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九江市濂溪区房地产测绘队承担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认定、面积测绘丈量、附属物勘察清点工作。

三、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和拆除工作。

四、征收范围:原九江玻璃纤维厂生活区南地块。东至优品尚城小区;西至十里新村安置小区;北至原九玻厂居民小区;南至十里新村安置小区,涉及征收房屋面积约1000平方米,住户约16户,详见规划红线图。

五、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被征收人对濂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九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决定发布生效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的,由濂溪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按违法建筑认定予以强制拆除。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十里片区锦城嘉园北地块棚改项目、附补偿方案)

为加快我市城市建设,完善功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经濂溪区人民政府审定,《十里片区锦城嘉园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区有关部门对该项目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该项目程序正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经濂溪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十里片区锦城嘉园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内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部门:濂溪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二、征收方式:实行委托征收方式,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濂溪区十里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九江市濂溪区房地产测绘队承担被征收房屋的结构认定、面积测绘丈量、附属物勘察清点工作。

三、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全部房屋征收和拆除工作。

四、征收范围:十里片区锦城嘉园北地块棚改项目位于十里街道十里街道黄土岭村,锦城嘉园南侧,东至五里崂家垅,南至锦城嘉园,西至青年路,北至长虹派出所,共征收房屋面积约1000平方米,详见房屋征收规划红线图。

五、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六、被征收人对濂溪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九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决定发布生效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拒不搬迁的,由濂溪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按违法建筑认定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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