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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

2021-01-22 17:24:23 来源:九江市自然资源局 【 浏览字号:

?为依法维护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九江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2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jgtfgk@163.com;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482号九江市自然资源局,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


附件

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出让用地的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城区出让用地的地下车位(库)不

动产登记行为。九江市城区是指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含八里湖新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地下车位(库)是指:地表以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车位停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库)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库)。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划分不动产单元,每个单元所有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多层地下车位(库),可以分层设立、分层登记。

地下车位(库)登记的建筑面积按照实测平面面积进行计算,不作建筑面积分摊;土地面积按照共有宗地登记,不作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下其他平面面积使用权由地下车位(库)所有权人共同共有。

车位(库)建设单位出售、出租车位(库)之前,必须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住宅小区配建的机械车位、公共车位申请转移登记的,不予以受理。

申请单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及地下车位(库)所有权登记。

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多用途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配建地下车位(库),与地上建筑物配建比例明确且按用途在空间上能够明确区分的,其土地用途、使用期限按对应地上建筑物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在空间上不能够明确区分的,按地上建筑物使用期限最长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期限认定。

第四条 首次登记

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权属来源材料;

(二)地下车位(库)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地下车位(库)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材料;

(四)地下车位(库)调查或者测绘报告;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应包含每个不动产登记单元的位置、编号、面积、层次、层高等信息,登记单元的矢量数据需具备水平投影坐标;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改建、扩建、改用地下车位(库)的批准文件;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条 转移登记

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特殊单方申请转移登记。

地下车位(库)建设单位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且建设单位已经撤离或拒绝配合的,由所在居民委员会组织地下空间不动产权籍调查或者测绘,权利人根据调查成果或测绘报告按实测的地下车位面积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地上建筑物办理了首次登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对需拟登记事项依法公告30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地下车位的不动产登记,个人税费按照转移登记缴纳。涉及多次转让的,由居民委员会出具书面核实意见,由最终受让人申请登记。

第七条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规划平时用途作为地下车位的,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人登记为九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的使用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人防法律法规执行。自然资源部门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的防空地下室移交给市人防部门,并配合人防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市人防部门在办理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时,要在报建施工图上划定人防防护区边线范围并加盖边界章,在工程竣工图上划定人防防护区边线范围并加盖边界章,提供给建设单位,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市人防部门确认的范围办理不动产登记。防空地下室车位用途登记为“人防车位”。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无需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可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本规定实施后,自然资源部门在批准设计地下车位的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在土地出让评估时一并考虑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之后国家和省、市作出地下车位(库)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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