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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柴桑区这些房地产项目参与购房优惠券团购活动!

2024-08-15 09:29:00 来源:柴桑发布 【 浏览字号:




根据柴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柴桑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并做出保交房承诺,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以下项目购房人可使用购房优惠券或参与新建商品住房团购活动,名单如下。


九江市柴桑区购房优惠券和新建商品住房团购
房地产企业名单汇总表(第一批)

九江市柴桑区购房优惠券活动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购房消费,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柴桑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在柴桑区开展“购房优惠券活动”,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优惠券发放对象及标准

2024年8月15日上午九点开始,至300张券发放完毕或12月31日结束,在柴桑区购买参与活动项目楼盘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的个人,发放总计300张购房优惠券(按商品房提交网签时间先后顺序),优惠金额为所购总房款的10%(其中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5%)。购房优惠券,采取“免申即享”方式在商品房合同签订时以电子券形式同时发放使用,购房优惠券不能用于缴纳定金、首付款。

优惠券使用范围

有意愿参与“购房优惠券”活动的开发企业在向区住建局提交申请并作出保交房承诺后,由区住建局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购房优惠券只能在经公示的项目楼盘中使用。

优惠券兑付流程和资金保障

购房人是按揭购房的,按照合同总价支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再凭电子优惠券抵扣购房总价的10%,余额部分进行银行按揭,规费及缴税按合同总价相应比例缴纳。

开发企业项目楼盘竣工验收后,可以项目楼栋为单位向区住建局提出兑付申请兑付接受的购房优惠券,兑付申请截止时间为2027年8月14日。如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未如期交付的楼栋不享受兑付5%财政资金补贴,由开发企业自行承担。
区住建局对应发放的购房优惠券进行审核,区财政局依据区住建局提交的兑付统计表金额,将资金拨付至区住建局,及时兑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他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盗用、冒用他人信息以及擅自变更、伪造材料,骗取购房优惠券政府补贴行为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已经网签的合同(2024年8月15日前)办理退房重签和换房的,购房人(含家庭成员)不享受购房优惠券;
3、活动期间申请退房重签或者换房的,之前领取的购房优惠券作废;
4、如果优惠券所抵购房款已经拨付至相应开发企业,该房屋不得办理撤销网签。撤销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开发企业必须先退还已拨付的财政补贴。
本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九江市柴桑区新建商品住房团购补贴

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柴桑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柴桑区新建商品住房团购补贴政策,保障新进人才落户和满足市民改善住房需求,多渠道促进我区商品住房销售,落实“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团购对象及范围

1、自2024年8月15日上午9时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柴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10套以上(含10套)的家庭,总计房源300套。

2、参与团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自愿承担团购优惠补贴的50%,并提交保交房承诺书,报区住建局。经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名单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团购范围只能选择在一个房地产项目购买,以一个主购人或一个单位为主体(以下简称主购人)。
4、主购人以及团购申请人与购房人必须一致,且在同一天网签备案新建商品住房。
5、具备上述条件,且原则上契税缴纳时间在2025年8月14日之前,确有因非团购申请人原因不能及时缴纳契税的,可以延长至2026年2月15日。
优惠标准

团购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享受购房总价款12%的购房补贴优惠,其中政府、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承担6%。

参与条件与申请流程

1、柴桑区商品住房团购补贴采取先征后返的购房模式,即:先按所购买房屋总价格购买,且缴纳全部税款后,再按本细则要求提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住建局把优惠补贴款拨付至团购申请人账户。

2、房地产企业应承担的50%优惠补贴款,在该房地产企业预售监管资金中支出;已经解除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的,在办理网签备案的当时,提交团购优惠款财政指定账户入账单。
3、区住建局对应发放的团购优惠补贴进行审核,区财政局依据区住建局提交的兑付统计表金额,将资金拨付至区住建局,及时兑付至团购申请人。
4、审核材料由开发企业提交至柴桑区住建局。审核材料包括:《柴桑区新建商品住房团购申请表》、团购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备案合同首页、完税凭证、银行账号(暂定九江银行、农商银行)。
5、本次《关于进一步促进九江市柴桑区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一、第二条补贴政策不叠加使用。
相关职责

1、区住建局对商品房团购事实予以认定,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资金监管的房地产企业在团购网签备案同时,对相关款项入账单予以审核以及兑付优惠补贴款。

2、区财政局要对区住建局提交的兑付统计表审核,并按规定拨付相应优惠补贴款至区住建局。
3、区税务局要对团购商品房申请人缴纳契税进行审核。
4、参与商品房团购的房地产企业,要确保房屋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如未如期交付,开发企业所承担相应的50%团购优惠补贴款不予退还。没有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要及时配合提取用于补贴的团购优惠款,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在网签备案的同时,确保团购优惠款足额缴入指定账户。如因为团购人个人征信审核不实,导致无法交易且不能成团的,由开发企业负责。
5、主购人及团购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盗用、冒用他人信息以及擅自变更伪造材料视为骗取补贴行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代理机构协助或参与主购人骗取补贴资金的,区住建局将暂停其网签资格,除追回补贴资金外,将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联合惩戒,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团购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协助或参与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资金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于已享受团购补贴后退房的团购申请人(退房时间鉴定为所购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之前),应在办理退房手续之前,将团购补贴退还至发放补贴的区财政指定账户上,再办理相关退房手续。
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8月15日上午9时起实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2、本细则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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