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建设规划局行政调解依据公告
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公告等工作的通知》(九府法办字〔2014〕5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局行政调解依据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61号),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九江市建设规划局
201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