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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公告

2014-09-09 09:41:37 【 浏览字号: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调解依据梳理公告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
施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
法规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局 政策法规科
2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制度,会同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监督所辖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关系。
地方性法规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局 政策法规科
3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等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
第16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调解工作平台,建立日常工作联系网络和联络员制度,加快制定完善本部门行政调解的程序性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调解因城市房屋拆迁、建筑施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局 政策法规科
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2]61号)
第二部分第(一)款  行政调解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规范性文件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局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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