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盈门·喜悦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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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濂溪区十里大道与南山路、濂溪大道合围处
开盘是指项目对外集中公开发售,特别是首次大卖。通过有效整合公司内外资源,对目标客户进行针对性的有效价值信息传递,实现客户积累,并根据积累情况采取适当的价格和方式对外集中销售。
在楼市中,开盘是指楼盘建设中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可以合法对外宣传预销售了,为正式推向市场所进行的一个盛大的活动,就像某酒店开张营业了一样。
1.必要条件
楼房开盘必须五证俱全。即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开盘日期
楼盘是否开盘与商品房建设进度关系不大。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大部分正规商品房项目在奠基之前就有可能拿到商品房建造必须的五证,其中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最后一个,也是开盘必须要有的。
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他们已经具备开盘条件,具体开盘日期由开发商决定。开发商要想卖楼,必须在相关部门发放销售证之后才能卖。所以,开盘,肯定是拿到销售证之后的事儿。当然,这里面涉及到一些穿空中的手段,比如发放VIP卡,其实就是在开盘之前小订了等等;也有个别基于销售策略销售节奏的考虑,推迟开盘日期的。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楼房认筹就是说在楼房开盘之前缴纳认筹金,在楼房开盘的时候,是可以优先选房以及打折等优惠,但是在签订认筹合同的时候,必须要理解相关的条例,以免使自己受到经济损失。
1、认筹金
认筹金就是开发商在楼盘正式销售前,通过优先选房、享受开盘价格优惠甚至抽奖送车位等方式,吸引有购房意向的购房者预先向售楼方缴纳款项。
一般进行认筹时,购房者需先填写个人买房资料,并交纳一笔认筹金,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如果购房者没有选中理想的房屋,开发商将把“认筹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认筹金”的实质作用是开发商在开盘前得到的大笔资金并在短时期内收回大笔资金,解决开发商的燃眉之急。
在没有签订任何条款的时候,认筹因不具备法律效应,购房者在认筹过程当中所交的“诚意金”、认筹金是可以退还。而在认购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购房者就需要仔细确定,防止有损害自己合法利益的行为条款出现,签订任何条款是也要看清楚,要留心眼。
需仔细查看合同,是否有约定:如开发商在认筹协议上约定,购房者将来由于个人原因不再购房,那么认筹金就不会退还;或是否认同直接将认筹金转为定金(按照《担保法》规定,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
通常情况下,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
一般情况下,交付的定金是不能退还的。特殊情况下,要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还有一百一十五条、一百一十六条及该法的司法解释等都涉及此问题。
《担保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当事人约定以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认购就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达到签约。
认购形式:现实中常见的有:认购书、定购协议、预定协议等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其中,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2001年4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1.商品房认购书是不是买卖合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协议。认购书是对双方即将进行交易的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依照上述概念可知,一般来说,商品房认购书实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一种协议书,不是购房合同。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后,还需要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问题,一些开发商和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后,因为种种原因,又将认购书项下的房子卖给了第三人。此时,之前购房人的利益难以通过认购书得到保障。
为此,我国法律特这对这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方已经按照约定接受购房者的购房款,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如果开发商违反该合同,应当由此承担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2.认购书与买卖合同一样吗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目的不同
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即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目的而签订的合同,属于前契约阶段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是为商品房买卖这一目的确定权利义务的合同。
(2)约定的内容不同
认购书中约定的相对简单,通常只约定房屋的面积、总价、地理位置及将在某一时间和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买卖双方一般无法直接凭认购书完成交易;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包括了房屋买卖的所有主要条款,如房款和房屋的交付方式和时间、产权证的办理、违约责任等,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完成交易。
(3)签订的时间点往往不同
认购书通常是在商品房可以预售前签订,这是开发商为了能尽快回笼资金和稳定客户的方法;买卖合同的签订则是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或在现房销售的情况下签订。
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不在于其的名称,而在于其的内容,如认购书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则认购书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事实上我国的房产法律及政策并没有强制要求购房者必须要签订认购书,但既然购房者迫于房产市场的“规则”签了它,那就一定要在签订之前看清楚它的内容,毕竟它也是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如果您不知道应该怎么审查商品房认购书,建议您最好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约时,对双方各自关心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或协议,当补充协议内容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市场交易中二手房合同补充条款多为双方协商的自拟格式,商品房出售合同的补充条款多为开发商拟订的格式条款,但条款是可以调整的。
那我们就来看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容易忽略的几个问题,我们在签订商品房合同补充协议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1、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目的是防止交房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公摊面积增大。
2、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因银行和开发商的原因办不下来的处理问题,目的是防止开发商应退房而扣除购房者的定金或追究违约金。
3、房屋交付时开发商要提供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约定如果开发商提供不了,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拒收,而开发商要按日支付违约金,目的是防止购房者办理入住后因装修等问题而被动。
4、物业的约定,目的是防止入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提高收费标准,而购房者又无当初开发商承诺的依据的情况。
5、精装修房屋的具体装修标准,不能被开发商以“进口”、“高级”、“优质”等不明确的说明误导,要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内外装修、设施的种类、型号、颜色、位置、方向、可参考的价格等因素,目的是防止对装修提出异议而无依据的情况。
6、开发商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的具体时间,合同里约定的只是开发商提交材料的时间,目的是防止开发商无限期的给购房者办理产权证,影响购房者行使所有权。
7、房屋的屋面、外墙面使用权归业主所有,开发商使用要经过业委会同意,目的是防止开发商因商业目的使用而影响购房者的正常生活。
8、在合同和补充协议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用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宣传材料作为相关内容的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补充协议》谁服从谁?“补充协议”有优先权
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是约束房屋买卖双方交易行为的重要法律文件,补充协议与标准契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格式合同的条款与补充协议条款相抵触时,在民事行为的处理原则方面,补充协议条款约定的内容有优先权。目前有不少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只重视购房合同,而对补充协议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结果吃亏上当。
购房者在补充条款中可增加出现质量问题后的处理程序、购房者的权利、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争议处理依据等内容。
购房者:千万不要与开发商签订任何放弃延迟办证赔偿协议,不要让缴费签署文件的日期与实际签署日期不符,如果与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可委托律师代理,以免上当。
即便采用了有关部门给定的规范合同文本,有些不良开发商也能在这上面做手脚,毕竟开发商给到购房者的合同中还有不少空白条款,在签订之前,购房者一定要询问清楚填充内容,以免日后开发商在上填写不利于自己权益的条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出卖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出卖人不具备开发主体资格;二是,出卖人没有销售资格。前一种情况主要表现为出卖人没有开发经营房地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经营范围;后者主要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针对到特定的楼盘,没有相应的销售资格。如:开发企业在没有达到法定的售房条件下,为解决资金问题,私下销售房屋等等。
2、买受人主体不当导致的合同无效
这种情况主要是买受人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不符合国家限购政策。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抵押的事实
出卖人因实有资本少达不到法律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为了融资往往采用两个途径:一是,将在建工程抵押给银行,然后与银行协商,由该银行办理商品房按揭,双方约定开发商收取的买受人首付款直接归还开发商在银行的贷款。这样一来,开发商出售给买受人的房屋是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完整产权。如果开发商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到头来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二是,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到可以预售的条件,然后开发商通过收取首付购房款,以此支付工程款。如开发商不能按"阴合同"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单位可以运用法律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工程实施法律规定的优先司法拍卖、执行权,最后受损失的还是购房者。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如果将所销售的房屋抵押,并且隐瞒该事实,购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一倍的赔偿。
4、出卖人将拆迁安置房屋予以销售
出卖人因利益驱使,将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销售给其他购房者。到履行拆迁协议书的安置时,往往采用变更原协议书的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要求被拆迁人接受货币补偿,或者异地安置。对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这种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给予一倍的经济赔偿。
1.预期违约
(1)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开发商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届至前因房价上涨等原因明确表示不愿卖房,即构成预期拒绝履行,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
2.实际违约
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根据《合同法》 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不履行,则是当事人不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表示,在此情况下,违约方应依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3.不适当履行
虽有履行但履行房屋质量、面积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方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房屋面积不适当履行是指所交付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不一致。此种情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4.其它违约行为
购房合同中违约多数由开发商引起,实践当中,最为觉的开发商违约责任形态主要包括:逾期交房、面积出现误差、设备及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变更规划设计、房屋质量不合格、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违约情形均作出了较为具体明确、便于操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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