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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人注意!闲置公租房超半年 承租人将被终止合同关系

2018-03-14 09:07:10 来源:中国江西网 【 浏览字号: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发现存在以上问题,应按公租房合同约定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关系。” 3月13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该厅为规范全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行为,保护公租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加强公租房租赁合同管理工作作出相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公租房租赁合同是明确公租房所有权人、运营单位及承租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公租房分配以签订租赁合同为准。整体租赁的,以合同中所载明的套数为分配套数。在确定配租对象和其中签房源后,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配租对象,于15个工作日内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配租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3年。鼓励各地适当延长公租房租赁合同年限,稳定困难群众预期,最长不超过5年。公租房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鼓励各地在公租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前,提前启动配租工作。提前配租的,公租房租赁合同除按规定必须载明的事项外,还应载明住房交付日期,交付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的,应按合同约定与承租人终止合同关系,要求承租人退回或腾退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资格再次进行审核。继续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与承租人及时重新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承租人应及时腾退公租房,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公租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此外还明确了合同监管责任,各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租房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负有监管责任。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公租房退出管理规定。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严重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以及严重违约行为的,由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计入个人不良信用档案,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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