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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台补助10万元!九江加装电梯新政来了

2019-12-26 09:37:16 来源:九江新闻网 【 浏览字号:

“各县(市、区)既有住宅不能申请加装电梯” “老旧小区想装电梯无奈本单元总有业主会不同意”“想安装电梯钱不够”……12月23日,随着《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这些烦恼都可消除了。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我市出台新政,进一步推进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展,惠及民生。这项新政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适应人口老龄化逐步加剧以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益增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城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人大、市政协高度关注,广大人民群众高度关切。2018年11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九江市中心城区鼓励有条件老旧小区住宅楼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九府厅发〔2018〕48号),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保障,为我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展开奠定了良好基础。但由于受业主意见统一难、加装电梯费用高、外市政策影响深、管线迁移难度大等方面影响,导致加装电梯进度不快,亟需研究解决。截止12月5日,市中心城区完成了3台试点加装电梯(原行署大院、原教委宿舍、天创小区各1个单元),另南湖花园、一中宿舍、机关事务局宿舍、华宝家园等4台加装电梯通过联合审查,已相继动工。

新出台的意见对申请范围扩大了,九江市城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加装电梯。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单一产权,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电梯加装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符合加装条件;四层及以上且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不含别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书面同意。

 市住建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 根据国家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的要求,各县(市)城区中老楼加梯呼声高涨,经过一年来的试点先行实践,推广条件已渐成熟,现将市中心城区扩大到全市城区,满足各县(市、区)群众对加梯工作的需要。”

把试点指导意见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经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调整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书面同意。”“因为外省南京、杭州、武汉、芜湖和本省南昌、赣州等城市均为上述做法;我市在推进过程中,许多业主反映文件规定太满,不利于后期思想工作跟进,影响加梯工作积极性,需要做出上述调整。”该负责人说道。

为简化办事程序,将试点指导意见实施程序:由“申请准备、签订协议、协议公示、公示备案、设计图审、提出申请、现场踏勘(区)、联合审查(市)、组织施工、施工管理、竣工验收、使用登记、申请补贴”等13个环节,调整为:“申请受理、协议公示、现场勘察、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项目监督、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8个环节。

理由为:一是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二是老旧小区住宅大部分缺失地勘、设计、结构等原始资料,图审环节要求必须要有上述原始资料才能进行图审,增加了加装电梯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第二条第(四)点,“试点地区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此,在试点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减少了“设计图图审”环节,改为聘请建筑、结构、设备等方面专家参与联合审查,把住技术安全关。

在申请受理环节,规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由本单元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充分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对持不同意见的业主应当做好协商调解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签订同意加装电梯项目协议。”这是因为外地和本省城市均是此做法。主要是防止未取得三分之一的业主理解和支持而盲目实施引发纠纷,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资金由所有受益业主承担。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按比率分摊。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经所在单元(楼、栋)全体受益业主表决同意的,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首期交存额的50%。

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合计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扣除政府奖补后的个人分摊金额。

新政策将试点指导意见:“受益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直属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调整为:“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提取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理由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改善住房条件,但对象仅限定在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

增加了:“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理由是给予中央、省驻市企业和本地国企扶持单位的房改售房加装电梯工作政策。

将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补贴标准从3万元/台调整为10万元/台,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分摊。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自行承担。“这主要一是考虑加装电梯成本高,老楼业主普遍困难的实际,二是推动此项工作,调动业主积极性需要。”

2019年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已加装电梯按此标准补助。2019年度加装电梯数量不多,至12月6日,市中心城区3台完工、4台正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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