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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出台 乱搭乱建、部门不作为都要追责

2020-01-16 09:38:10 来源:九江新闻网 【 浏览字号: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工作一直是九江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之一。1月10日,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九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办法》分为总则、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六大部分。其中,明确了九江市历史城区的范围:北至长江江边,南至长虹大道,西至长江大道,东至环城北路和长虹北支路,面积约661.97公顷。范围包括九江老城、租界区、甘棠湖与南湖、南浔铁路九江老火车站和一二三马路区域。

《办法》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新建、扩建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物原有的立面、色彩。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如果在保护范围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比如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或者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构件,在历史建筑上刻画、涂污、设置招牌、户外广告等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在保护利用方面,《办法》还鼓励各级政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或参与名城相关项目和课题。通过政策引导、资金资助、简化手续等方式促进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可将历史建筑用作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传统文化研究等保护性利用。

明确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涉及职能部门的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历史建筑的普查、申报以及指导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等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依法办理规划手续,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中,配合住建部门开展相关保护规划的编制。市文广新旅部门负责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管理、民族宗教、民政、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林业、教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史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办法》还提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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