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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应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2008-11-19 20:45:38 【 浏览字号:

    以往,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绝大部分家庭都习惯登记在夫妻某一方的名下。对这种情况,房产登记机构一般也不强求当事人以夫妻共有的房产进行登记,只是在房屋进行处分时,才要求产权人的配偶作为共有人,在相关的登记文件上签字。聊城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昨日表示,随着《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房屋权属登记有了新变化,今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应该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登记机关登记所记载的产权人才是房地产所有权人,而不能包括配偶在内的其他人。将原本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登记为一方所有,不利于保护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跟实际的权利状态不相符”。《婚姻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据市房管局工作人员介绍,夫妻共同房产可以采用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进行登记。夫妻共同共有简单地说,就是夫妻双方对同一房屋可以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而按份共有,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共有的房屋按照各自占有的实际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例如张先生夫妇共有四间房子,双方各占二分之一,并不是说张先生夫妇分别占有两间房屋,而是指两个人都对这四间房屋享有权利,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该权利的份额就各占50%。


  既然房屋权属登记形式发生变化,那么市民都很关心登记手续的问题。对此,市房管局解答称,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可以按如下登记手续进行:1.初始登记的,由夫妻双方持有效证件共同到房产登记机构申请;按份共有的要事先明确双方各自所占的份额。2.对于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产,只要原来就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权利人可以凭借婚姻状况证明和身份证明提出申请,经登记机构核查原始登记文件后予以办理。3.属于婚前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婚后申请夫妻共有的,需要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明以及登记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如果属于再婚后申请夫妻共有的,还应提供能证明房产属于一方所有的依据(公证书、法院裁决书或取得房产的原始资料),夫妻双方共同到房产机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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